离婚时的子女抚养法律问题
离婚时的子女抚养法律问题
一、抚养权确认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以下简称《子女抚养意见》)的有关规定,对于子女的抚养权如下处理: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可见,在确定子女抚养权问题上,首先是根据父母双方的意见,如果双方就子女抚养权能够达成一致,如双方协议抚养权归一方抚养或者双方轮流抚养,法院尊重双方的意见,如果难以达成一致,将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裁判:如果子女未满2周岁,则一般由母方抚养,除非母方有严重疾病或其他情形无法抚养子女,或者母方有扶养条件而拒绝抚养子女但父方要求抚养孩子的,才会由父方抚养;如果子女已经满2周岁的,父母双方都要求抚养权的话,则会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形从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来裁判孩子的抚养权,如果孩子已满10周岁的话,将会考虑孩子的意愿。
二、抚养权变更
离婚后,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孩子抚养权的,可自行协议变更或者请求法院确认抚养权变更。
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的规定,如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可见,如果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可以到法院起诉,如有证据证明对方不尽抚养义务、有虐待子女的行为、或患有严重疾病或伤残无抚养能力、或子女已满10周岁同意变更抚养权的,则法院会判决变更抚养权,如果无以上情形且原抚养孩子一方不同意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法院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三、抚养费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如果双方能就抚养费数额、支付期限及方式达成一致的,按照双方协议进行,如果难以达成一致的,由法院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裁判:
1、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2、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3、抚养费支付期限。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4、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5、、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6、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7、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8、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四、探视权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一般来说,探视的时间、方式及相关事宜,以男女双方协商,约定彼此方便又对孩子身心有益的时间、方式进行。如果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不过,如果一方探视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可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中止对方探视权,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证据充分的,将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否则将依法驳回诉讼请求。如果一方探视不会对子女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可向法院起诉请求恢复探视权,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将会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如认为不成立的,将会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五、父母子女关系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所以,父母离婚,不影响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之间仍有相互继承的权利,父母对于未成年或因残疾等而无法生活的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成年有赡养能力的子女对于年迈或者患病、残疾等无法独立生活的父母有赡养义务,不能因父或母未履行其抚养义务就免除子女的法定赡养义务。
六、子女无财产分割权
离婚时,法律上的财产分割,仅仅是男女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的界定与分割,子女无主张分割父母财产的权利,当然父母自愿将财产赠与给子女的不在此限。
综上所述,子女抚养问题上,原则上来说,法院是尊重父母双方意见,也考虑已满10周岁的子女意见,从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综合父母双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具体情况,对于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标准进行判决。当然,法院所考虑的因素除了双方都认可的实施情况外,还是需要举证来证明对己方有力的事实存在,举证不了的,法院不予采信。所以,咨询律师,或者委托律师取证、指导取证,在离婚谈判或者离婚诉讼中也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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