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离婚案中常见的一个问题
农村离婚案中常见的一个问题
在长期的执业生涯中,接到很多这样的咨询---“我们已经分居半年了,是不是自动离婚了?”。
这种说法是完全错误的,《婚烟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婚烟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在法律上,只有《婚烟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协议离婚”,即双方“好聚好散”,到民政局将结婚证换成离婚证,还有《婚烟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诉讼离婚”,即通过打官司的方式离婚。故自动离婚的说法是完全错误的。
那么分居能不能作为离婚的理由呢?
《婚烟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可见,分居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但是必须符合两个要件:一、分居的原因是夫妻双方感情;二、分居满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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