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理由有哪些
离婚理由有哪些
1、婚前、婚后表现反差较大,难以沟通,无法共同继续生活。
婚前男女的山盟海誓、如胶似漆、如痴如醉的脱离生活的谈情说爱,婚后激情消退,在柴米油盐酱醋茶的家常生活中逐渐产生的审美疲劳、婚前专注对方的闪光点变为挑剔对方的缺点,彼此间的尊重感、神秘感日渐消逝,婚前隐瞒对方的隐私也水落石出,过了这么多年才发觉爱情和婚姻不是一回事,爱情在婚姻中没有延续和发展,婚姻成了爱情的坟墓,出现了相爱容易相处难的尬尴。
2、婆媳关系难以调和,影响夫妻感情健康发展。
一对夫妻婚后生了孩子,出于社会现实压力都要忙于生计,难以抽身一心照顾孩子,婆婆往往担当了家庭保姆的重要角色,将儿子养大后还要带孙子,悉心照料好小孩的生活起居和启蒙教育以及负责入托入学的接送,稍有差错会感到内疚和小夫妻的不理解,且有老夫妻两地分居现象,内心复杂多变。除了照料小孩还要给小夫妻做饭、洗衣、拖地等家务杂事。小夫妻在生活习惯、子女教养上和老一辈存在着代沟和分歧,两代人的矛盾不能妥善处理。婆婆往往能容忍自己的儿子的不对,却无法容忍儿媳的莽撞和过于激励的言语。导致婆婆和儿媳对立,丈夫往往无法胜任斡旋者的身份,一味为了孝顺自己的妈而忽视了另一个心爱的人的内心感受,导致夫妻关系矛盾加剧印发争吵和家庭暴力,使得感情冲淡直至破裂。
3、子女教育,一方不管教孩子,放任不管,孩子学习成绩不好,在为人处世上不为孩子树立好的榜样。
4、家庭责任,家务活不干,柴米油盐酱醋茶的事一概不问,缺乏家庭整体观念,认为家里的事是女人的事,男人不要去管。
5、夫妻性生活和谐度来叙述。
无性婚姻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也是婚姻无法维系的绊脚石。性是婚姻内容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爱情升华和矛盾的缓冲和润滑剂。如果在婚姻中遭遇了性拒绝,应以一句话略带提及引起法官重视。
6、家庭暴力,包括冷暴力。
婚姻中一方不提出离婚,不拒绝离婚,不理不睬、不闻不问,经济独立,同床异梦,我行我素。在这样的婚姻生活中一方受到了极大的漠视和否定,受害方往往身体无恙,精神饱受折磨和无情打击,容易产生轻微的心理问题,久而久之产生严重的心理障碍。给离婚后的再婚造成思想阻塞。
7、深挖性格差异、沟通不畅、生活习惯、文化差异等细节。每对夫妻在生活细节上或多或少有些差别。
9、好逸恶劳,吃喝玩乐,婚前很难发现出来,婚后有了结婚证就不担心拴不住另一方了,吃喝玩乐的毛病慢慢暴露出来了,工作不是养家糊口的谋生手段,而是作为消磨时间的方法了。
法院如何认定感情是否破裂?
关于这方面的认定,涉及到三部法律及司法解释。
首先,是《婚姻法》的规定:
第3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其次,是《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此条已失效。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最后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
第九条: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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