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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方逼我们在拆迁协议上签字,怎么办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 拆迁方逼我们在拆迁协议上签字,怎么办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利益遭受到不合法的侵害时,是可以维权的,维权的手段主要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哪些情况下,签订的拆迁协议可以确认无效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拆迁补偿协议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类:

1、不具备拆迁民事权利能力(或主体资格)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2、拆迁人与非安置房屋所有权人或权利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3、被拆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被拆迁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同意,否则无效。

4、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时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且未经权利人追认的无效。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6、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等。

除以上所列情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况外,其他依法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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