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被告下落不明,如何起诉离婚
一、管辖权的确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方提起离婚,只要被告下落不明,就可在原告所在地提起离婚之诉。但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界定,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所采取的证明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一方亲戚或双方亲戚,包括父母所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
2、原、被告所居住的村委会或居委会所出具的证明;
3、地方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被告单位出具的证明。对派出所和村(居)委会的证明,因基层组织与被告的居住、生活最为紧密,有能力获知被告的去向,且无个人情感因素,对其证明的效力,可以相信。
二、应诉材料的送达
由于离婚案件的被告下落不明,正常采取的方式只有公告送达。离婚案件公告送达的方式,通常采取的是当地张贴公告和报纸公告。当地张贴公告的优点是:
1、当地知道被告下落的群众,可以及时通知被告;
2、原告的离婚诉讼可以在群众中引起反响,法官可能接收到有利于被告的信息,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判决;
3、当地张贴公告能够减少时间,减少程序,节省资源。但对于下落不明一方是外地人的,通过报纸公告和当地张贴公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更有利于保护被告的权利。
三、案件的判决
《婚姻法》准予离婚所确定的原则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配偶的一方应当知道另一方的去向,如果不让对方知道自己在何处,夫妻之间的各项义务也就无法履行,夫妻关系形同虚设,更谈不上有何夫妻感情。故而该类案件只要能确定被告下落不明时间在一年以上,应当准予离婚。如果下落不明的一方是外地人,经邮寄户籍所在地亦无人接收的,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因为户籍登记中有很多“空挂户”,仅依据户籍登记确定公告送达,很可能会导致当事人失去举证的权利。因此对该类案件第一次诉讼,判决不准离婚为宜。
四、(相关补充)
一般法院的具体做法为:
第一步,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立案起诉离婚。
第二步,法院按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邮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若被退回,初步证实对方下落不明。
第三步,由起诉方当事人或法院向有关部门收集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补强证据,进一步认定对方法律文书地址无法直接送达。
第四步,由法院在公告栏和相关媒体上刊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在公告中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不及时参与诉讼的法律后果。公告其国内案件为六十日,涉外案件为六个月。
第五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进行缺席开庭和判决。一般会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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