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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过错能作为离婚条件起诉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自身过错能作为离婚条件起诉吗

一、存在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无过错方如果不同意,如果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也可以判决离婚。

二、《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我国是世界上离婚最自由的国家,实行的是结婚自愿、离婚自由的婚姻制度,我国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两个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条、第3条对包括离婚自由在内的婚姻自由做了原则性规定,第31条、第32的规定,更是具体的体现了离婚自由的原则。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离婚不受离婚原因、不受当事人过错、结婚时间长短等限制,只要夫妻感情破裂,就可以离婚,实行无限制的彻底的破裂主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2条更加明确的体现了这一原则,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从立法目的上考察,法律规定的将因一方过错引起的离婚作为法定离婚理由,应当是针对无过错方而言的,不应当包括过错方。立法者绝不是为了方便重婚者或实施家暴者离婚,将重婚或者家暴行为规定为法定离婚理由,是为了保障无过错方能摆脱痛苦的婚姻,重新追求幸福的权利,也就是说,重婚或者同居,以及事实家暴、赌博、吸毒等,是无过错方提出离婚的法定理由。因此,对于过错方以自己的过错提出离婚,是不应当认定符合法定离婚理由的。如果过错方以自己与他人同居的事实等过错提出离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应当不准许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以适用“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判决离婚。

事实上,因一方的过错引起的离婚,一般都是因过错方的过错,伤害了另一方的感情,使另一方绝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而当过错方提出离婚时,如果无过错方表示原谅过错方的过错,不同意离婚,这样的婚姻夫妻感情并不一定都已经破裂。因此,在过错方以自己的过错作为法定离婚理由提出离婚,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判决准许离婚是不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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