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一方擅自更改子女姓氏是否合法
评析:处理本案时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孩子是被告亲生的,她完全有权利决定孩子的姓名。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不得擅自更改子女姓名。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一、离婚后一方能否擅自更改子女姓名缺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充分体现了我国婚姻法男女平等、夫妻平等的原则。那种认为子女只能随父姓,不能随母姓的传统的封建思想观念是错误的。但是,婚姻法并未规定父母一方可以将子女的姓氏随意更改,既然应红枝已随了其父姓,其姓氏就不得随意更改。
二、离婚后一方擅自更改子女姓名与司法解释的精神相悖。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当然,只要双方协商一致,不违背社会的公共道德,也可决定其子女采用其他姓氏,法律并不禁止。但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任何一方变更子女姓名时,都要征得对方的同意。也就是说,只有孩子的亲生父母均同意,方可变更其姓氏。洪某未经应某的同意,擅自将女儿更名的行为是与司法解释的精神相悖。
综上所述,洪某再婚后单方面将孩子姓氏改为继父姓氏的做法无法律依据,是不恰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应某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孩子的姓氏,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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