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一方重婚或有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
(三)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一方被追究刑事责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五)婚后患有医学b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六)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七)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对于这一条,有意见认为,前三项应区分过错与天过错。一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无过错方诉诸离婚的,无论过错方是否同意,吉夫妻关系破裂,都应准予离婚。过错方诉诸离婚,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若过错方已被追究刑事或者行政责任,夫妻关系破裂的,应准予离婚;若过错未被追究刑事或者行政责任,夫妻关系尚未破裂的,应不准离婚。一方重婚或者有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无过错方诉诸离婚,无论过错方是否同意,若夫妻关系破裂,都应准予离婚。过错方诉请离婚,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若过错方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已受政纪、党纪处分,夫妻关系破裂的,应准予离婚;若过错方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未受政纪、党纪处分,夫妻关系尚未破裂的,应不准离婚。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无过错方诉请离婚,无论过错方是否同意,若夫妻关系破裂,都应准予离婚。过错方诉请离婚,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若过错方已被追究法律责任,夫妻关系破裂的,应准予离婚;若过错方未被追究法律责任,夫妻关系尚未破裂的,应不准离婚。
关于(四)项“一方被追究刑事责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有意见认为,此项不宜列为法定离婚情形。刑事犯罪的种类很多,许多与夫妻关系不大,至于“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刑事犯罪多在前三项中已有体现,前三项之外的必然伤害夫妻感情的刑事犯罪,如杀害配偶的血亲,可归入(七)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列。列举此项不仅与前三项有重复,已在实践中难免出现凡“一方追究刑事责任”的离婚之诉,都易被认为是“严重伤人夫妻感情”,还未必利于犯罪分子的改造。
关于(五)项“婚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意见认为不宜列举此项。婚后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该疾病应为指定传染病和重型精神病,不包括遗传性疾病。患有性病、麻风病,应强调治疗,而不是一有此病就为法定离婚理由,只有久治不愈、严重影响夫妻关系维系的情况下,方可判决离婚。重型精神病患者更需要得到家庭的温暖,而不是提倡离婚。我国司法实践处理这类问题的原则是既要保障离婚自由,又要有利于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如夫妻感情原来较好,结婚多年生有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何确系久治不愈,夫妻关系无法再维持下去,经安排好患者的监护问题可准予离婚。
婚姻法将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大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有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删去了(四)、(五)项。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即可视为夫妻关系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或者经人民法院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夫妻关系确已恶化的即和判决离婚。修改婚姻法中,有的同志提出分居三年时间太长,故婚姻法将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时间定为两年,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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