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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据户名认定离婚夫妻的共同存款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另外,法院处理一方或双方名下的存款,一般是以余额为准,对于一方请求法院调查取证银行存款的申请,一般也只是查询存款余额,除非当事人的申请明确要求法院打开户以来的存取款明细。如果从存取款明细账中可以清楚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之前有明显转移资金的情况,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确定夫妻共同存款的数额,而不必拘泥于存款余额。比如,男方申请调查女方上海银行某账号下的存取款情况,如果调查结果显示,虽然该账号下的余额仅有一百多元,但在一个月前,女方有三次较大的现金支取行为,总额达到了十余万元。除非女方能举证证明这些钱用于正常的夫妻生活,否则,法院应当按十几万的数额而不是按一百余元的余额认定夫妻应分的份额。

另外,夫妻一方从其资金账号中提取的现金及余额,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薛*璋诉邵秀丽离婚及财产分割案中,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即是采用此种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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