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彩票中奖需要分前任一半吗
案例
男女双方因感情不和准备协议离婚。男方平时有买双色球彩票的习惯,在办离婚手续前他买了几注南粤风采,殊不知中了大奖,在协议离婚之后获得奖金86.5万元。
女方知道男方中奖情况,起诉到法院,主张分割奖金。法院判决认定奖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给予女方43.25万元补偿。
案例分析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据此判断属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必须满足如下情形:
1.财产所得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自婚姻登记开始到婚姻关系终止的期间,包括领结婚证后双方尚未共同生活期间,分居期间,正在诉讼离婚而法院尚未判决离婚或者离婚判决尚未生效的期间。
2.个别法律特别规定或双方约定的财产,被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之内。《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彩票是彩票购买人与彩票发行中心之间债权债务的凭证,彩票能否中奖是不确定的,只表示未来的一种期待利益,不能代表实际财产,学界称之为“射幸合同”,原则上谁实际占有谁就享有权利。
在没有证据证明彩票是男方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的情况下,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彩票款,离婚后获得的奖金可看做彩票款在形态上发生变化,并没有改变奖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女方在奖金中享有相应的权益。
可见,判断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除了运用一般标准之外,还要注重考究财产的历史渊源,要研究财产转化形态和过程,才能对财产性质作出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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