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是否还要替对方还债
前夫离家出走前妻要还25万元
2006年底,家住广州越秀区的郑先生和番禺的刘女士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夫妻债权债务关系”一栏上均为“没有”。但数月后,刘女士突然收到法院传票,说其前夫在期间借了50万元,债主认为这是他们的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刘女士和前夫连本带息共同偿还。
2007年中开庭时,刘女士才知道债主是家住天河的一名年仅20岁的郭姓女子,据称是其前夫的朋友。郭小姐说,2006年4月,郑先生因资金周转问题,先后借了她50万元,并出示两张内容一样的借条,都是“借款25万,2007年前偿还”。刘女士对这笔“凭空出现”的债务非常不满。她说自己根本不认识郭小姐,她前夫也从未提及此事。刘女士还说,前夫以赌博为生,就算真有债务,也只可能是赌债。
2007年底,越秀区法院在郑先生缺席的情况下,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郑先生限期偿还50万元债务本息,刘女士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刘女士觉得很冤枉。前夫离婚不久后就离家出走,连开庭都没有出席。按照这个判决,刘女士只能先替前夫还清50万元的本息。于是她提起上诉。
广州中院二审期间,刘女士坚持这笔债务要么“子虚乌有”,要么就是一笔25万元的赌债,而且赌债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她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
2008年6月,广州中院作出终审,刘女士要连带清偿前夫的25万元债务。法院判定,按日常生活的经验法则,郑先生不可能将50万元的借款,写成两张内容一样的借条。因此认定借款实为25万元。但广州中院同样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刘女士要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
案例(二)
百万巨债从天降四年官司终免除
1995年9月,广州市花都区的叶女士与当地青年阿-威结婚。婚后,两人开办了一家经营消防器材的公司,生意日渐红火,并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2000年4月,因两人感情破裂,叶女士向花都区法院诉请离婚。两个月后,法院一审判决,叶女士分到上百万元的家产。
随后,阿-威不服向广州中院上诉,表示公司经营期间,以他的名义借了163万元,因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期间,公司经营也是为了家庭,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001年9月,广州市中院二审判决,改判这163万元的借款为,两人各承担81.5万元。这样一来,叶女士分到手的钱就所剩无几了。她对这变化目瞪口呆,到处奔波求援,最终得到了检察院的支持,并向法院提出了抗诉。2003年11月,广东省高级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
2004年,广州中院重审后,将该笔债务改判为公司债务,叶女士无须承担责任。法院认为阿-威作为公司的法人代表,其借款行为代表公司,因此这163万元属于公司债务。虽然该公司已被注销,但其债务按约定应由阿-威成立的新公司承担。因此,这起拖了4年的夫妻财产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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