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时做好婚前约定以免婚后纠纷问题
【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说法】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房屋是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离婚时没有处分,仍然属于共同财产,在没有特殊约定的前提下,财产权利各占一半,任何一方权利人不得私自处分全部的财产权利。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侵权。由于涉及到第三人(房屋购买者)的合法利益,房屋买卖后不能再次追索,因此只能以买卖房屋价款一半的偿付方式作为李某对刘女士财产权利侵权的赔偿。
此外,律师还表示离婚诉讼中房产纠纷的另一热点就是婚前隐匿房产。对于如何发现这种行为,律师建议原告方可以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交易的时间以及交易的对象。确定交易时间是为了收集证据,对抗一方可能提出卖房款已消耗殆尽的事由。确定交易对象,是要看交易的下家是否有恶意,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交易的产权为共同财产的事实。另外,由于房产价值巨大,一般当事人不会将该房产以一般朋友的名义购买,而最常见的是以父母兄妹的名义购买。因此,如果一方并不宽裕的父母或兄妹拥有巨值的房产,就有可能存在这种情况。还有一种方法就是根据购房付款的时间,回忆一方在此期间财务上有无重大支出或异常。有条件的,还要查询一方银行存折上的资金流向,在确有把握的情况下,查询打入房地产公司购房款的银行出处,也有可能获得一定有力的证据。
总之,类似房产纠纷案例并不少见,本案中的诉讼主要是婚前共同财产没有做好认证和调查,由此而造成了离婚房产纠纷再诉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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