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轨男子因儿子非亲生可不可以向前妻索赔
“老夫少妻”闹离婚
1998年,家住中山市年仅20岁的芸-芸(化名),与38岁的香港人阿-威一见钟情,双方到香港自愿登记结婚。婚后5个月,芸-芸在中山生了一个男孩强-仔。随后阿-威在南海桂城购买了价值55万元,面积为158平方的住房一套,作为儿子将来的住所。
然而幸福的日子没过多久,芸-芸和阿-威关系开始恶化,2002年2月两人开始分居。不久,芸-芸将南海的住房卖掉,带儿子返回中山原籍居住。2003年阿-威向法院起诉离婚,经过两年的拉锯战,2005年5月,两人维持了近8年的婚姻终于走到了尽头。中山中院二审判决两人离婚,儿子由芸-芸抚养,阿-威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2500元。
儿子非亲生索精神赔偿
然而,婚虽然离了,但两人的矛盾并没有就此结束。2006年7月,阿-威发现儿子强-仔身形体态以及相貌等特征均与自己有较大的差异,遂带儿子强-仔到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亲子鉴定。同年8月15日,法医鉴定中心在出具的《司法鉴定书》结论中称,“强-仔不是阿-威的亲生孩子”。
“当我接到《司法鉴定书》时,精神几乎崩溃。自己辛辛苦苦养了8年的孩子,竟然不是自己的亲生孩子!自己省吃俭用支付了购房款、医药费、教育费及多年巨额的抚养费,竟然是帮别人养孩子!“阿-威悲愤不已!2006年9月,阿-威将前妻告到中山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解除他与儿子强-仔之间的抚养关系;判令前妻和儿子返还他已支付的两年抚养费39600元及DNA鉴定费人民币3030元;并提出要求判令芸-芸赔偿精神损失费6万元。
原来男方也有“私生子”
面对起诉,芸-芸倒出了她的“苦水”:阿-威经常早出晚归,有时甚至一个月只回家一次,还经常醉酒闹事打骂妻子和儿子。2003年11月12日,芸-芸得知,丈夫在分居期间与别的女人同居,并且生有了孩子,遂找到丈夫责问。同年12月,阿-威便向法院起诉离婚。
对于阿-威所言强-仔并非亲生,芸-芸坚决否认,认为这不过是阿-威不想抚养儿子的托辞。于是在法院委托下,阿-威和强-仔先后又进行了两次DNA亲子鉴定。检验结果均排除阿-威与强-仔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
双方均不忠不需精神赔偿
近日,中山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认为,芸-芸虽坚持认为阿-威与强-仔之间具有亲子关系,但其无证据推翻三次鉴定结论,故认定阿-威与强-仔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并据此解除阿-威与强-仔之间的抚养关系。因芸-芸隐瞒真情,使阿-威抚养了非亲生子女,故阿-威与芸-芸协议分居及离婚后所支付的抚养费39600元,芸-芸应予返还。
但是本案中,由于在阿-威与芸-芸的婚姻存续期间,阿-威也与他人生有小孩,双方均违反了夫妻之间应相互忠实的义务,故阿-威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6万元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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