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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先析产再离婚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有人不理解其中的原因,袁*全法官道明了一系列的法律道理。

方-方与珠-珠的离婚案要解除他俩的婚姻关系是显而易见的,随着他俩婚姻关系的解除势必要分割房屋,由于这套房屋是方-方夫妇与方-方父亲共同共有的财产,因此在离婚案中是?法解决的。法院既不能对案外人方-方父亲的房产作出判决,也不适合在离婚案中把一个与解除婚姻关系无关的人追加为案件当事人。离婚案要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来分割房屋,应该先解决夫妻共同财产在这套房屋中的权利形态,即方-方夫妇是得到房产,还是得到房产折价款;如果得到的是房产,那就应该把其他共有人即方-方父亲所享有的权利从共有房产中分析出去。这就是离婚案中止审理,待析产完成后再行恢复的原因。那?,在析产案件中为什?只明确方-方、珠-珠的共同部分与方-方父亲的部分,而不一下子一分为三呢?因为在析产案审理期间方-方与珠-珠的婚姻关系还δ解除,房屋所有权还得以夫妻共同财产的形态存在,究竟是方-方还是珠-珠可以得到房产,那得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在离婚案中予以解决。退一步说,即便他俩各自持有三分之一的房屋产权,也分别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他俩要明确分割房屋产权只能留待离婚时解决。至于方-方父亲只能得到房屋折价款的理由,那是因为如将房屋实物一分为三将会丧失房屋的使用功能,而且方-方父亲在他处另有住房,又从在这套共有的房屋中居住。当初买房的目的与现实情况这套房屋都是为方-方与珠-珠家庭所用,现在用方-方与珠-珠共同所有的货币来换取方-方父亲的房屋产权,是一种合适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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