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离婚常识离婚的条件是什么
申请人必须呈交结婚证书和具备离婚的条件:
(A)由于婚姻破裂而分居达一年者;
(B)与讼人的通奸;
(C)与讼人对起诉的虐待,包括精神或肉体的虐待。
一般离婚案,都是以婚姻破裂为理由。只要分居(Separate)一年,便可以申请。分居的定义,除了实际的分开居所之外,还需要存在脱离夫妻关系的意图。在分居期间,若双方复合超过九十日,分居便算终止而要重新计算。分居可以是双方同意之下的决定,亦可以是出於单方面的行动。
夫妻分离,通常要解决的问题是财产的分配,未成年儿女的抚养权,和赡养费。按照省政府的立法,夫妻有权平分所有家庭财产,而家庭财产的定义,一般是指由夫妻及儿女享用财产,包括夫或妇个人名下的财产。举例说,妻子承继了一些物业,是她父母遗留给她的,以她一个人的名义登记,成为她个人的财产。若果这物业用来作度假屋,供一家人──夫妻及儿女共用,或用来出租,而所得的租钱全部或分用於家庭的当常支出上,那么,这物业很可能会被定为家庭财产。至於该物业是在婚前还是婚後归入夫或妇的名下反而不重要。关键是这财产的用途一般是否用於家庭的共同利益之上,还是单纯用於持有该财产的一人的个人利益之上。
儿女的抚养权。以前法庭倾向於把幼年儿女判给母亲抚养。但是,基於宪法上男女平等的原则,现在法庭不能偏重母亲的抚养权,而必须按照个别案件去衡量如何判决抚养权,以儿童利益为依归。孩子的身体和心理健康,孩子个人的意愿、他与其他亲友间建立的感情关系、他在教育和辅导上的需要,和父母各自不同的能力,都是判决抚养权应该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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