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变成植物人可以要求离婚吗
丈夫变成植物人可以要求离婚吗
案情:林某与王某经人介绍于1991年10月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错,并有一子。1998年秋,妻子王某遭遇车祸,虽经抢救脱离危险,但是却成为了植物人。而后林某一直和岳母照顾妻子。2005年,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离婚。
分歧意见:对于丈夫林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存有较大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法院不应支持林某的请求。因为《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王某因为交通事故而变成植物人,生活无法自理。林某作为丈夫,理应尽到扶养义务,照顾好王某的生活。而且,如果判决二人离婚,等于赞同林某“扔包袱”,把扶养妻子的义务丢与他人,这是不合法的。因而法院不应当判决二人离婚。
另一种观点认为,可以判决离婚。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的,可以离婚。王某现在成为植物人,无法再表达任何感情,在一起共同生活难以相互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因此,可以支持林某的诉求。
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从法律理念上来说,以夫妻忠诚义务来否决离婚是不合乎法律精神的。我们虽然倡导夫妻作为长期生活伴侣,应当互相恩爱,相互扶持。特别是在一方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没有固定收入等情况下,有经济能力的一方更应主动承担扶助和供养义务。但是,如果丈夫已经提出和植物人妻子离婚,则证明双方已无再共同生活下去的可能,判决不离婚的效果并不一定会比判决离婚的效果好。从一定意义上来说,照顾植物人,既是丈夫的责任,也是一个社会的共同责任,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心帮助。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虽然是婚姻中人们所追求的完美境界,应大力弘扬。但是忠诚义务的内容十分广泛,既包括行动上,也包括思想上,而法律显然不能调整思想。
其次,从法律规定来说,本案林某提起离婚诉讼,是其法定权利。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本质就在于维护婚姻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依法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其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离婚自由既包括夫妻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离婚协议的情况,也包含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有提起离婚诉讼的权利。而同居既是夫妻双方的权利,也是双方的法定义务。而在本案中,婚姻的自然基础不存在了,婚姻当事人无法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也无法享受自己的法定权利,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且难以治愈的”等规定,可以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本案王某变成植物人,无法再履行夫妻生活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情节,林某要求离婚是完全正当的。
当然,由于本案涉及到王某以后的扶养问题,法院可在判决准予离婚的同时,对林某的扶养义务一并予以考虑,使其承担一定的继续扶养义务,使得离婚后的王某能够继续得到适当的照顾。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丈夫变成植物人可不可以要求离婚”问题进行的解答,通过案例的分析,夫妻一方成为植物人的,另一方提出离婚是符合法律要求的,法院应该支持离婚主张。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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