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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感情不和而诉讼离婚如何判定感情破裂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因感情不和而诉讼离婚如何判定感情破裂

离婚诉讼中法院一般会从事实上和法律上来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事实上主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法律上主要是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从五个方面对感情破裂提出了明确的标准。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颁布的司法解释对夫妻感情破裂提出了14条具体的标准,这些标准在如果没有和新的婚姻法律规定冲突的话,在司法实践中还是适用的,可以作为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就会判决离婚吗 

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般来说可以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证明。“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具有分居二年的情形,说明夫妻关系已徒具形式,名存实亡。当事人以此事由诉请人民法院离婚的,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当事人离婚。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人民法院要认定双方当事人是否感情不和的话,是需要当事人的生活状况来综合考虑的。如果确实感情不和的话,需要判决离婚。离婚判决书与离婚证是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的,代表着当事人夫妻关系的结束。更多相关问题,可以向在线律师咨询网的律师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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