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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常识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了投保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可分为以下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两大类:

其一,法定条款。保险合同的法定条款是由法律所规定的、在保险合同中应当包括的事项。

其二,约定条款。保险合同的约定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在法定条款外,自由协商所确定的事项。有些是由保险人根据需要列入保险单的任选条款。

(二)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

保险合同,通常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式签订。我国保险法只是要求保险合同应具有书面协议形式,没有强制规定保险合同的具体形式。一般地说,保险合同的具体形式有:

1、投保单。投保单是投保人对保险要约的书面形式。在投保单中列明了订立保险合同的主要条件,如投保人姓名、地址、保险标的、标的坐落地点、保险价值、保险金额等。

2、暂保单。暂保单是在保险单尚未出立之前,发出的临时性保险凭证。由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人出立正式保险单以前,开给投保人的临时证明。在保险单出立之前,暂保单具有与正式保险单同等的效力。保险单一经出立,暂保单就自动失效。暂保单上列有基本保险条件,包括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等等。

3、保险单。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合同中列明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主要内容包括被保险人姓名、地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期间、赔偿处理、争议处理、被保险人义务等。

4、保险凭证。保险凭证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保险凭证一般只列明被保险人、保险标的及数量、保险金额、保险费等。所缺各项内容以同类保险单为准。保险凭证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效力。保险凭证广泛用于货物运输保险和汽车第三者责任险等。

5、批单。批单是保险人在同意被保险人关于更改保险单内容的申请时所出立的一种单证。在保险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需要就保险单某些内容作个别修改,需向保险人提出申请批改。保险人接受批改申请后,即在原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便条,以资证明。凡经改过的保险单上的各项内容,均以批单为准。如果保险单出现现多次批改,应以最后批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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