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诚协议”离婚案例
基本案情
段-宇原是上海一家企业的营销人员,与前妻离婚后在常州创业。1999年,通过征婚,他与同是离异的郑*清相识。交往不久,他们就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2000年6月份,夫妻俩经过“友好协商”,共同签署了一份“协议书”,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做了约定。同时,双方还约定,夫妻结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协议书中还特别强调了夫妻间的“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婚外情等破坏夫妻感情的情况,有过错的一方应当给予无过错的一方经济赔偿30万元人民币。
协议签订后不久,郑*清就发现丈夫段-宇与别的异性有染。’2000年10月14日凌晨,郑*清得知丈夫在看望由前妻抚养的儿子时,留宿于前妻家中;2001年8月11日晚,郑*清又发现段-宇与另一陌生女性一起进人其在常州的家,至次日凌晨1时仍未离开。为此,夫妻俩矛盾不断加剧,危机四伏的婚姻终于破裂。2002年6月,段-宇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与此同时,郑*清也以段-宇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段-宇支付违约金30万元。
受理此案后,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段-宇和郑*清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协议有效,且郑*清提供的证据证实了段-宇与其他女性的不正当行为,可以认为他已经违背了夫妻间关于彼此忠诚的约定。故判决段-宇支付郑*清赔偿金30万元。
判决做出后,段-宇不服,向上海市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在上诉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段-宇支付郑*清25万元人民币。
律师分析
这是一起因丈夫有婚外情而引发的“夫妻不忠赔偿案”。男方因违反了“忠诚协议”,最终赔偿了女方25万元。这是婚姻法修改后,道德协议发生法律效力的首起判例。它开了一个先河:即通过协议的合法方式,让法律作用于婚外情,以致后来不少法院都纷纷效仿。
那么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这是本案争议的最大焦点。
《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之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就是法律对夫妻之间忠实义务的规定。但这只是一项宣言性的条款、一种法律精神或原则,是倡导性的规定,人们并不能单凭这一条来状告配偶对自己不忠。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也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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