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纠纷的特点是什么
婚姻家庭纠纷的特点:
一是以离婚纠纷案件为主。2011年至今年10月份,县法院每年分别受理离婚纠纷案件171件、327件、342件、319件、320件,分别占当年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95.5%、90.1%、89.3%、87.9%、88.4%。
二是案件调撤率较高。2011年至今,县法院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平均调撤率为60%,其中离婚纠纷案件的调撤率为57.5%,均明显高于其他民商事案件调撤率。
三是判决离婚率相对较低。判决离婚案件占离婚纠纷案件的比例不足30%。这一方面体现了县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非常慎重,对有希望和好的案件一般不判决离婚;另一方面也由于离婚诉讼主要是人身关系,尤其是事关感情,隐秘性较大,只有当事人本人最清楚。即使有知情人,大多与双方都有一定关系,往往或碍于情面不愿作证或有利害关系证明力较弱,使得法庭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难以认定。
四是女性提出离婚比重大。近五年,县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女性提出离婚的有964件,占71%,远超过男性起诉离婚比重。这一方面反映了现代女性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增强,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女性仍在婚姻家庭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特别是由于家庭暴力等因素引起的离婚案件近年来不断上升,妇女维权道路任重而道远。
五是外地人员涉案的离婚案件较多。近五年来,县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外地人员涉案的共266件,占总案件数的16.1%,其中又以外地女性的居多,且大部分为云南、贵州、河南等省份。
六是离婚双方当事人日趋低龄化。近五年县法院受理的离婚纠纷案件中,30岁以下提出离婚的分别为39件、77件、83件、79件、90件。其中年龄最小的离婚当事人仅21岁。80、90后一代陆续进入婚姻阶段,这一代年轻人婚姻观念较之父辈开放、积极追求新奇事物、责任感相对偏弱,他们的婚姻一个特有的现象是“闪婚”“闪离”,夫妻双方一般都是经人介绍相识的,恋爱时间不长,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在没有完全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就草率结婚,婚后不久又因双方性格不合没有感情等种种原因而草率离婚。
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
因离婚后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于双方曾经的婚姻关系产生的离婚后财产分割事宜,有些人可能会困惑,特别是涉及到离婚后不动产的分割问题时。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在离婚时一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是离婚后单独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其诉的本质仍是离婚纠纷的内容之一,不是独立的对不动产权属之争;所以仍然要适用《婚姻法》等相关规定,即在适用管辖原则上当然要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
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定义
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离婚方式,一是登记离婚,二是诉讼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每对夫妻或多或少都有共同财产。离婚后,夫妻身份关系消失,夫妻共同财产也就失去存在的基础,必须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在离婚时分割,但离婚时未分割或虽进行了分割而后反悔或发生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时,即产生离婚后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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