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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离婚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案情简介:

刘-庆,男,1978年4月10出生,家庭条件十分困难,婚姻亦十分不幸。2004年,刘-庆经人介绍认识了一名叫“李*花”的女子。两人于2004年4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时,女方向民政局出示了名为李*花的身份证。民政部门在审查时没有严格核对前来办理结婚登记的女方与身份证上的李*花根本不是同一人,就将“刘-庆”与“李*花”登记为夫妻。举行婚礼之后,“李*花”在刘家呆了不足一个月,带走了刘家给的二万余元持家钱,外出不归,杳无音信。刘-庆多次找到“李*花”家,李家拒绝提供女方下落。无奈之下,刘-庆向“李*花”的父母提出与李*花解除婚姻关系。李家的人这才道出真相:“嫁”给刘-庆的女子不叫李*花,实际上名叫李*花,当初登记结婚用的是李*花的妹妹李*花的身份证。李*花托李家的人捎来口信,声称与刘-庆结婚的人不是其本人,让刘-庆找其妹妹李*花离婚去。

承办过程:

2006年2月14日,刘-庆和其父亲找到资阳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了解基本情况之后,经值班律师盛-焱初审,提交分管法律援助的局长获得批准,按照“首问负责制”的办案制度,盛-焱律师担任了刘-庆的委托代理人。面对这样一个既简单又复杂的离婚案件,首先,盛律师找到资阳区民政局,想以李*花弄虚作假为由,申请民政局撤销刘-庆与李*花的结婚登记。但这一申请未获得民政部门的批准。之后,盛律师找到资阳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交换意见,欲通过行政诉讼途径来撤销结婚登记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然而行政庭个别法官认为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人只承担形式审查任务,不承担也不可能承担实质性的审查义务。登记机关依法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登记条件的,就应当颁发结婚证。资阳区民政局向刘-庆和李*花颁发结婚证的行为在婚姻登记程序、事实和法律上均没有错误和违法之处,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关于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但是,如果刘-庆与李*花的婚姻得不到合法途径的解除,刘-庆就没有资格再次结婚。最后,盛-焱律师来到了资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通过交流意见,决定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起诉李*花的妹妹解除婚姻关系。盛律师迅速展开调查,前往李*花娘家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及刘-庆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了解情况,并在公安机关调取了两人的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落实证据之后,立即向资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盛-焱律师向法院要求陪同前往李*花的妹妹李*花处送达传票,借机向李*花宣讲法律,请李*花务必到庭应诉查清事实,配合法院顺利解除与刘-庆法律上的夫妻关系。此时的李*花已身怀六甲,对盛律师所宣讲的法律知识似乎似懂非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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