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台离婚案件管辖是怎样的
管辖源于管理以及统辖,管辖是人民法院之间的一种管理关系。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那么,涉台离婚案件管辖是怎样的,大家肯定有很多疑惑。为此,小编收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解答大家的疑惑。
一、涉台离婚案件管辖是怎样的
(一)涉台离婚案件的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以及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涉台离婚案件的管辖,一般应以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二)下列三类案件,均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是大陆一方要求与在台湾一方离婚的案件;
二是大陆一方与在台一方分离后未办理离婚手续,一方或者双方分别在大陆和台湾再婚的,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大陆一方)提出与原配偶离婚的案件;
三是回大陆定居一方要求与在台一方离婚的案件。
二、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案件虽经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判决,但当事人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根据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11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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