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分割
男方肖某2002年与女方叶某结婚,婚前以58万元购买了位于延长路的房产一套,婚后男方继续还贷近20万元;后两人离婚,此时房价已上涨了近340万元,双方就房产增值部分的分割发生分歧,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房屋增值部分并非全部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认定,而是以共同还贷金额占购买时房屋总价的比例确定。本案中房屋购买总价近60万元,双方共同还贷20万元,占房屋总价的三分之一,因此房屋增值部分中的三分之一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女方可以分得增值部分的六分之一;
此外,婚后还贷部分虽然由男方支付,但在夫妻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亦视为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女方享有相应权益。
综上,法院遂判令男方肖某补偿女方67万元。
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