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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征收探讨征收范围是什么样的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土地使用税征收探讨征收范围是什么样的

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开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房地两税),至今已近3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将“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作为房地两税征税范围的规定,也一直沿用至今。

需要说明的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具体界定上,房地两税是有区别的。房产税是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1986年发布的《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进行明确的: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并规定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依据国家税务局1988年发布的《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进行明确的,与房产税相比有三个不同点:一是对县城和工矿区解释不同,都去掉了“未设立建制镇”这一前置条件;二是涉及农村,即包括开征范围内农村的集体土地;三是将城市划分为大、中、小城市,具体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

房地两税具体征税范围的确定程序,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税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复。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倍-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

对于公园、名胜、寺庙及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单位使用的土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用地、铁路、机场、港区、车站、管理交通运输用地及水利工程,农、林、牧、渔、果生产基地用地,以及个人非营业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税。为了鼓励利用荒地、滩涂等土地,对经过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废土地,给予10年期限的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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