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离婚需要哪些证明材料
一、国外华侨怎么办理离婚手续
根据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共同颁布的《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以及民政部等有关部门持续制定的补充规定,关于旅居国外的华侨如何办理离婚手续依以下方式确定:
(一)受理机关。如果夫妻双方均是居住在国外的华侨,原则上首先向其居住地有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双方是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现因某种原因,在向居住地有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时不予受理的,双方可以回国申办离婚。如果双方对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均达成一致性意见的,可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如双方对上述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婚姻登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委托代理,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代为办理有关离婚手续。但应向有关人员提交如下材料:
1、向有关代理人或代理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
2、向国内原婚姻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交一份书面意见,就婚姻关系解除,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表明本人的真实思想。以上两份材料须经居住地公证机关予以公证,我国驻外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直接由我国驻外使领馆予以公证。
如果双方自愿,可以办理离婚登记。可以先补领男方的结婚证再办离婚,也可以直接持女方的结婚证(男方需书面声明不需补领结婚证)来办理离婚登记。
二、华侨离婚需要哪些证明材料
办理离婚登记应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出国人员、华侨应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本人结婚证。(双方当事人须提交结婚证,原结婚证丢失或损毁的须先补领结婚证。)
(三)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必须在登记员面前签署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1)应写明双方现有房产及其他不动产的名称和详细地址,离婚后所有权归谁所有;动产部分如何分割、债权债务如何处理,如何帮助生活困难的一方等;
(2)有子女的,应写明子女姓名、性别、年龄以及离婚后子女由何方直接抚养,未直接抚养的一方应付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时间、方式及如何探视子女等。)
(四)照片。
双方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两张相同,建议使用背景为红色或蓝色的彩照)。
特别说明:
1、离婚双方对财产处理及子女安排应谨慎考虑、妥善安排,离婚后需要更改和补充协议的,不在本处办理。
2、离婚条件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可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手续。
3、离婚登记程序男女双方备齐证件、证明材料后,必须共同前来我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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