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的内容包含哪些
概念
婚姻自由和公民的其他任何权利一样,不是绝对自由,而是相对自由。行使婚姻自由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结婚的条件与程序、离婚的条件与程序,这些规定划清了婚姻问题上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凡符合法律规定,即为合法行为,受法律保护;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为违法行为,不受法理保护。因此,婚姻自由的权利,既不允许任何人侵犯,也不允许当事人滥用。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作为婚姻自由的两个方面,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共同构成婚姻自由原则的完整含义。结婚自由是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离婚使不自由的婚姻得以解除,为缔结自由的婚姻创造条件。没有离婚自由就根本不可能有完全的结婚自由。
公民权利
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现行《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可见,婚姻自由是由法律所规定并受法律所保护的一种权利。任何人,包括当事人父母,都不得侵犯这种权利;否则就是违法行为。使用暴力,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予以制裁。
五大原则
婚姻自由原则
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一夫一妻原则
一切公开的或者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
男女平等原则
仅就婚姻法而言,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在结婚和离婚方面,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在家庭关系中,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依法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计划生育原则
每个公民都应遵循计划生育的原则。
结婚保护
为了保障五大原则的贯彻实施,婚姻法中专门规定了“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从另一个角度作了必要的补充。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结婚基本上是自愿的,但一方(主要是女方或女方父母)向另一方索要许多财物,以此作为结婚的条件。
对重婚的理解有两种: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虽然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包办婚姻中一方逃出去后,另行结婚不作为重婚处理;自然灾害过程中逃灾时家庭失散后另行结婚不作为重婚处理。
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一定范围内的血亲(因血缘联系而形成的亲属)和患有特定疾病者禁止结婚。禁止结婚的血亲分为两类:一类是直系血亲,即父母、子女、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间……禁止结婚。我国婚姻法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也不得结婚。另一类是近血亲,即兄弟姐妹,包括同胞的兄弟姐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无血缘联系的不在内),伯、叔与侄女,姑与侄,舅与甥女、姨与甥,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此外,1980年的婚姻法第6条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结婚登记制度
在我国,实行的是结婚登记制度。合法的结婚程序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部分。
申请,即当事人双方正式向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申报,提出结婚登记的请求。必须由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时必须持有法定证件,包括本人的身份证和户籍证明。离过婚的当事人申请再婚,须持有离婚证件(离婚证或准许离婚的调解书、判决书)。此外,按照有些地区的规定,还应提交婚前健康检查的证明。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应据实填写结婚申请书。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复婚的,应按结婚的要求提出复婚申请。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实符合法律规定的,也应准予登记。
审查,即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核与查证。应从两个方面进行严格地审查:一方面是当事人所持证件是否真实、完备,是否与当事人本人的情况完全相符,有无伪造、涂改或冒名顶替的迹象,必要时得进行认真调查。如果当事人因受干涉无法持有完备的证明,登记机关则应查明原因及需要证实的情况。另一方面是当事人双方是否都符合结婚条件,包括是否达到法定婚龄,是否完全自愿,是否已有配偶,是否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否患麻风病或性病未治愈等。
登记,即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结婚申请的合法性加以确认,进行正式的登录和记载,签发《结婚证》。登记时,当事人的申请书、有关证明和其他材料应存档备查。办理复婚登记的,还应收回离婚证件。结婚证书是由婚姻登记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律文书。分为《结婚证》和《夫妻关系证明书》两种。
一.夫妻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夫妻是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结合的伴侣,同时还承担着生育和抚育子女、赡养老人等责任。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家庭地位是平等的。
二.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三.夫妻财产关系。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到一切收入,包括:第一,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劳动收入,如工资、奖金、稿酬、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等。第二,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期间继承、受赠或受遗赠所得的财产。第三,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其他合法收入。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的范围,复员、转业军人的医疗费应归本人所有。复员、转业费一般归本人所有;如结婚多年,夫妻共同生活较长的,可按共同财产对待。对夫妻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无法确认的,视为共同财产。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也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你有选择脱离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的自由。对于双方自愿离婚,又称协议离婚,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自愿离婚应确系出于当事人双方自愿且双方对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等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与结婚相同,也需要经过申请,审查和登记。关于男女一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另一方不同意解除的离婚纠纷,在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进只能依诉讼程序由法院判决。我国婚姻法第32条还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般情况下,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按照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判决离婚是有条件的,而不是无条件的。只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才能准予离婚。
离婚不是随便可提的,这些情况下,请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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