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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离婚有哪些特别的规定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根据1998年12月10日民政部发布的《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离婚登记,应当双方共同到大陆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申请离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申请离婚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其他有效旅行证件;(2)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4)结婚证。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1)婚姻关系不是在大陆依法缔结的;(2)一方要求离婚的;(3)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4)一方或者双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后,应当依法审查,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的登记。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登记条件,弄虚作假、骗取离婚证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消离婚登记。

根据内地法律,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结婚的条件有哪些?

一.必须是生活居住在中国大陆的中国公民和生活居住在中国台湾地区的公民,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二.双方必须到生活在中国大陆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指定的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1.大陆一方:

①居民身份证;

②居民户口簿;

③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

④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2.台湾一方:

①《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告证》或其他旅行证件;

②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入境证明;

③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声明和经证明无误的户籍誉本。有效期三个月。

④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⑤在大陆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还要出具大陆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申明;

⑥在香港、澳门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来大陆的,还要出具香港婚姻注册或者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

⑦在外国连续停留六个月来大陆的,还要提交居住国出具并经公证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

⑧大陆居民赴台定居时已达到法定婚龄的,还应出具大陆原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赴台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三.双方中一方或双方离过婚的,应出具离婚证;

四.双方中一方或双方丧偶的,应出具死亡证明书。

死亡证明系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出具,应当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如果是外国有关机关出具的,应当经驻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驻在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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