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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是否有权拒绝承担女儿就读贵族学校的高昂费用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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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与前夫于半年前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按协议,6岁的女儿由前夫抚养。三个月后,前夫将女儿转入了一家贵族学校就读。近日,前夫持发票找到我,要前妻承担一半的高昂教育费用。而妻以事先未经同意为由拒绝。前夫却不依不饶,理由是他也是出于为女儿的前途考虑,才给女儿提供更好学习、教育、生活环境,双方尽管已经离婚,但仍有抚养、教育女儿的共同职责,更何况离婚时已经言明“抚养、教育费用一人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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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一款也指出:“子女抚育费(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它们均已明确强调,教育费应以“必要”或“实际需要”为限。无论是“必要”还是“实际需要”,都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子女通常所必须的,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用。而在贵族学校,则属于高消费,超出了正常情况,也非子女通常通过就读接受教育所必须。更何况,前夫事先并未征得同意。“抚养费用一人一半”也仅仅是针对正常情况而言,故前夫不能强加。就具体抚养、教育费用的承担,可以根据上述意见第7条第二、三、四款之规定,与前夫协商,如果协商不成,法院也将依此作出判决:“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包括工资、较固定的奖金等)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值得说明的是,这里可提高或降低的“特殊情况”,一般是指一方收入过高或过低,子女患有严重疾病等,而不包括子女就读贵族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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