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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应该需要带什么证件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协议离婚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能够达成协议,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十分便捷。

(二)诉讼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如果夫妻一方坚持不离或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的,只有通过法院诉讼离婚,此时也需要结婚证。

离婚的两条途径

离婚有两条途径,诉讼离婚和到协议离婚两种。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在离婚的时候双方必须要能够想清楚,确定离婚是自己想要,避免自己将来后悔。离婚之前要能谨慎考虑清楚,可以来在线律师咨询网找律师咨询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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