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意离婚代理意见
离婚的法律概念
(1)婚姻因配偶死亡的法律事件而终止。
①自然死亡,婚姻关系的主体之一已不复存在,必定引起夫妻关系的消灭,并且发生遗产继承等法律后果。在立法上,有的国家明文规定,配偶一方的死亡引起婚姻关系的终止。有的国家在法律上未作出明文规定,认为主体死亡必然引起婚姻终止的结果。
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灭。这也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规定。但个别国家规定,自生存一方再婚之日起,其原有婚姻关系始告消灭。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以后确知失踪人并未死亡时,须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撤销原宣告死亡的判决。
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有些国家则规定,在此情况下,须经夫妻双方同意并须重新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才能恢复。
如果其配偶已与他人登记结婚,后一婚姻关系具有法律效力,其原来的婚姻关系不再恢复。这是鉴于人身关系的特殊性质所决定的。多数国家对此作了明文规定。
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原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2)婚姻因离婚的法律行为而终止。
不同意离婚一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泰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XX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本案被告XX的委托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们走访了相关证人,又参加法庭调查。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原、被告婚姻关系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
原、被告自于1992年经人相识结婚,至今已有17年之久。婚后原、被告二人关系相敬如宾,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并于1995年10月生育一子名XX,被告在家抚养其子,原告外出打工来维持共同的家庭生活。1997年原、被告双方为了家庭的共同幸福,借三峡移民搬迁规划,和原告共同在村居民点修建了4间2楼一底的砖瓦房。2000年,原、被告又共同生育其一女XX。原、被告为了共同发展家庭经济,于2008年又共同借资购买了门面房一处共同从事面条加工。从上述情况能充分证明,原、被告双方感情较好,不符合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为维护家庭的和睦关系,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长,请求法院不予判决离婚。
二、原告诉称被告与他人同居和失踪无任何法律事实依据
从法庭调查能够充分证明,原告诉称被告违背伦理道德与他人同居的情况无任何事实依据。相反只能说明原告在与被告夫妻共同生活17年以来,家庭经济条件已开始好转后,原告多次对亲朋好友宣称被告不再配做他的妻子,思想道德开始腐化堕落。原告为了达成与他人结婚的目的,趁被告今年外出打工挣钱还帐之际,便在家造谣生事诬陷被告,使其离婚后达与他人结婚。如果是失踪被告又是如何我原告取得联系和如何收到法院的传票呢?在本案中真正的过错在于原告方不忠实履行夫妻忠实义务,其诉称被告与他人同居无任何法律依据。本案的真正受害人才是被告。被告今年3月外出务工是为了挣钱来归还购房和购面条设备的外债,其原告的诉称与事实严重不符。
三、如果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其婚生子女各方抚养一个,双方互不支付扶养费。
现原被告共同生育儿子XX(现年15岁),女儿王XX(现年9岁),均为在校学生。如果法院确认原、被告关系确以破裂,判决离婚,被告要求原、被告分别扶养一子女,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二个孩子由原告任其选之。
四、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及债务的负担
家庭现共有位于XX路38号附2号1-1房屋一套及加工面条设备(共计人民币13万元)由被告所有,被告补偿原告人民6万5仟元。同时因购房所借人民币2万1仟元原、被告分别承担1万零5佰元。加之被告父母全家因三峡移民迁到了山东省,现被告在XX地区举目无亲,被告离婚后也无房屋居住,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7条第二款规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以及《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在离婚案件中,照顾妇女、儿童、照顾无过错方、照顾生活困难的一方是处理家庭共同财产的重要原则。本案中,被告作为一名女性,自结婚后一直在家中料理家务、相夫教子,孝敬父母,全力支持原告在打工,在结婚的17年来,为家庭付出了人生最美好的青春。被告虽坚决不同意离婚,但法庭假如判决离婚,应综合考虑以下情况:由于被告没有任何技能,没有任何经济来源,没有住房。离婚后将会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况且根据今天法庭调查,夫妻感情危及是因为原告的喜新厌旧的不道德行为所引起的,原告对此负有重大过错。法庭在处理家庭共同财产时,应依法给予被告充分的照顾。同时双方共同购买的摩托车归原告所有,由原告支付给被告一半的价款,婚后购买的家电及生活用品一人一半。婚前被告嫁妆归还给被告。
综上所述,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剥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上代理意见,敬请法庭考虑并采纳。
**泰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吴*国
二00九年六月十八日
以上就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不同意离婚代理意见的资料。综上所述,婚姻的撤销的原因一般发生在结婚之时,是由受胁迫的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提出请求撤销该婚姻。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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