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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同居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离婚案件怎么认定同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是这样规定的:“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根据该条规定,我们可以就此归纳出这一特定概念的法律特征或要素为以下几点: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同性不算);不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时间上呈持续性;状态上呈稳定性。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里的共同居住并不等同于共同居所,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共同居住强调的是共同居住或生活在一起,而共同居所则表示双方有共同的住所。

尽管在司法解释中对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有比较明确的解释,但在个案中仍存在对“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何界定的问题存在争议。实践中应将双方同居时间的长短、双方同居前存有的不正当关系的稳定程度、双方的主观追求,以及与那些偶然的、无固定场所的通奸、姘居关系进行比较等诸多因素综合起来考虑,不应仅将同居的时间长短作为唯一的认定标准。在这里所说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就是指“包二奶”、“包二爷”、“姘居”等现象。

二、证明同居的证据有哪些

证明非法同居,仅仅靠一种证据是很难做到的;应该尽量多地准备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便于法官综合判断。下面列举证据如下:

1、照片:显示配偶与第三者亲密关系的各种照片;

2、录音:能够证明配偶与第三者有婚外情的录音,如与配偶谈话中配偶承认与第三者的婚外情关系等;

3、录像:显示配偶与第三者婚外情关系的各种录像;

4、手机短信: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情短信,有时候配偶与自己、第三者与自己还可能通过短信联系,谈到婚外情的问题,这种短信都可保留下来作为证据。但由于短信的特点,一是保存比较困难,二是很难直接证明短信发出及接收者到底是谁,所以需要采取一些特别的手段予以保留,并且可能还需要一些辅助的证据才能证明婚外情的事实。但无论如何,这些短信可以作为婚外情的佐证,帮助证明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比如短信保留在接收者的手机中,一直未被删除,储存在手机储存空间或储存卡中,或将手机短信固定,经公证机关公证等,以备将来作为证据使用。

5、电子邮件:有时配偶会与第三者通过电子邮件联系,其中也会涉及婚外情内容,有些当事人也会将邮件内容打印作为证据提交法院,也有些采用公证方式对电子证据进行保留。但由于很能证实电子邮件的发出和接收者到底是谁,所以电子邮件单独作为婚外情证据十分困难,只能作为辅助的证据,帮助证明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6、配偶和第三者亲口承认的书面材料:有婚外情的一方曾给配偶写过的保证书等,保证不再与某某发生婚外情关系,这样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帮助证明配偶有婚外情行为。

7、周围邻居、朋友的证言:婚外情非法同居地邻居或朋友的证言。

8、租赁合同:共同居住的租赁合同。

9、警方介入资料:由于非法同居被警方介入调查的情况。

三、离婚案件的特点

1、离婚案件居高不下。离婚案件占各类民事案件三分之一并呈逐年上升趋势。离婚案件居高不下反映了当前相当一部分人们的婚姻生活质量不尽满意。

2、婚姻基础脆弱,维系时间短。婚龄在0—5年提出离婚的,占52%,在5—10年的占34%,在10—20年的,占12%,在20年以上的,占2%。以上比例证明,婚龄越长离婚的比例越低,婚龄越短离婚的比例越高。有些青年男女婚前不注重培养感情,“闪电式”草率结婚,往往以分手告终。再婚者重组家庭后也多因婚姻基础不牢导致婚姻再次破裂,庭审调解和好成功率较低。而且结婚时间越短,婚姻越不稳定。婚龄在10年以下是婚姻危险期,约有86%的离婚案件产生于该阶段。

3、原告性别多为女性。女方起诉离婚的占75%,男方起诉的占25%。女方为原告起诉离婚的多,约是男性的3倍。究其原因,随着妇女在家庭中经济地位的上升,思想的解放和法律意识的增强,使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教育、家庭等各个领域中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要求越来越迫切。

4、诉状含糊其词,理由是性格不合。有82%的案件诉状中,离婚理由十分简单,只有寥寥数语,“性格不合,感情破裂”等。很多人不愿把离婚的真正原因在诉状中写出来。其实法官在调解离婚案时,发现双方并非性格到了水火不容的地步,经过再三询问,有的当事人才吞吞吐吐说出是夫妻性生活不和、不协调,他们认为都到了分手的份上,没必要把具体原因挑明让对方难堪。我国目前婚姻法对法院同意离婚的条件规定过于简单,只有“感情确已破裂”,这就使得当事人只好把离婚理由往上“靠”。

上述知识就是小编对“离婚案件怎么认定同居”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诉讼离婚的时候,同居的认定一般是指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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