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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被告怎么举证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诉讼离婚被告如何举证

婚姻关系的本质就是男女双方感情的一种结合,婚姻关系的存续与否必须要以有无夫妻感情来判断的,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有无过错并不准予离婚或者不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所以,提起离婚诉讼,希望通过诉讼离婚,一定要围绕夫妻感情破裂来进行举证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了若干种情况,如果有该规定的情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经调解无效的,就可以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但是有此情形亦并非必须判决准予离婚,而是可以判决离婚。因此,只要离婚诉讼的审理法院审查夫妻间的感情却未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就不须判决离婚。

然而,我国《婚姻法》经2001年4月28日修订过,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却是1989年作出的。加之《婚姻法》的法律效力显然要高于司法解释,因而,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司法解释规定与《婚姻法》不一致者,当然应首先适用《婚姻法》规定。

离婚律师们根据司法实践,总结出当事人在提起离婚诉讼的时候,应收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举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证据,主要应围绕以下几个方面来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证据;

2、夫妻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证据材料;

3、配偶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疗而不愈的证据或者配偶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证据;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前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情形;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证据;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的证据或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夫妻感情的证据;

7、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证据;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确无和好可能的证据;

9、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证据;

10、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证据;

11、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证据。

离婚案件由谁举证

民事案件除有特殊规定外,一般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

“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但仅仅是一般性原则,并不能适用于所有案件,因此,才有举证责任倒置和法院调查取证等制度的补充。我国设置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诉讼的公平、公正和效率,最大限度的让法律事实符合客观事实。因此,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应根据其特点和规律分配举证责任,这不仅更有利于查明案件的事实,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同时,也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并符合民事案件“优势证据”规则。

离婚诉讼原告举证责任有哪些

离婚诉讼的原告在向人民法院呈交离婚诉状应提交其提起离婚诉讼理由成立的证据,即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这一规定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做出的,离婚诉讼的原告应提供如下证据:

(1)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如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达二年,一方外出多年无音信或宣告失踪、死亡,一方不履行抚育、赡养义务,虐待、遗弃等等。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的证据。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股票及其他投资等收入情况,并出具清单,清单中应注明存放的地点及方式等。

(3)财产分割的理由,如其对家庭的贡献及作出的牺牲等。

(4)女抚育费的数额,如双方实际承担能力等。

(5)求婚姻损害赔偿的证据等等。

如果举不出证据或证据不足等,应承担不利判决的后果。

诉讼离婚被告如何举证?在诉讼离婚的时候被告等是可以自己去举证,但举证也可以交给专业的律师来完成,保证能够更完美的处理这起官司。诉讼离婚被告在举证、维权上面都不懂,需要的时候可以来在线律师咨询网找律师咨询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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