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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该申请的范围有哪些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离婚损害赔偿该申请的范围有哪些

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

(1)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依以下因素确定:

①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③侵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④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⑤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⑥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实践中通常跟据过错方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程度,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

(3)物质损失以实际损失额为限。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而有一些离婚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已经离婚了但是纠纷仍然存在,这样的情况最好是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进行解决,如果的确存在被害人所承受的压力非常大的情况而且对于身心有较大损失,那么法院一般会同意主张精神赔偿的。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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