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人员能办登记离婚吗
一、劳动教养人员能不能办登记离婚
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
对于正在接受劳动教养的人员可否办理离婚登记的问题,我国法律并没有做出明文规定。
一般认为,被收容教养人员虽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但这种限制与刑事处罚在性质上有根本的区别,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并不能因其被收容教养而丧失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民事权益应得到尊重和保护,也不得因其人身自由的暂时丧失,而被剥夺协议离婚的权利。
但《婚姻登记条例》同时又规定,当事人登记离婚的,必须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因此,对于请求办理登记离婚的劳动教养人员,应先向所在的劳动教养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劳动教养管理所批准,可以准假或放假回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二、刑事犯能办登记离婚吗
1、对于被监禁的犯人,包括已经被依法逮捕、拘留审查的犯罪嫌疑人和正在服刑的犯人,能否通过登记离婚的方式来终止与其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我国婚姻法并没有明文禁止性的规定。
但是,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办理登记离婚,必须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由他人代理。
由于被监禁的犯人,因其人身自由被依法限制,无法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因此,这类刑事犯无法办理登记离婚,如果需要离婚的,只能依诉讼程序办理。
2、对于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在缓刑期间、正在服刑的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假释的罪犯在假释期间,如果与其配偶双方已对离婚问题、子女抚养问题等达成一致协议,符合登记离婚条件的,可以与普通公民一样,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三、离婚登记的程序
1、申请
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应持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证明和《结婚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双方任何一方,都不能委托他人代办离婚手续。双方要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离婚申请书。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当把《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清楚。双方当事人应当如实告诉有关情况;工作人员在审查中必须查明以下五个问题:
(1)离婚申请人双方是否都有行为能力。
如果发现双方或一方无行为能力,不予登记,告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离婚问题。
(2)离婚是否确实处于双方自愿。
包括是否出于偶尔争执,一时气愤,是否一方或第三者欺骗或者胁迫他方而取得的表面同意;是否双方为了达到规避法律或者政策的目的,而虚伪离婚等。
(3)对子女问题是否已适当处理。
包括子女归哪一方抚养;抚养费的负担是否合理;抚养费给付办法是否妥当;双方协议的内容是否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4)对财产问题是否已有适当处理。
包括对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否合理;双方对个人财产有无纠葛;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否已经清偿,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那么今后如何清偿。
(5)如果一方生活确有实际困难,双方是否就经济帮助问题达成协议,其给付办法是否妥当。
3、登记
登记是离婚登记工作的最后环节。婚姻登记机关只有在查明双方确实在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才能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作为婚姻关系已经合法解除的根据。如果查明离婚并非出自于双方自愿,或在子女和财产问题还有争执,无法达成协议时,应当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同时告知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劳动教养人员能不能办登记离婚”问题进行的解答,我国法律对对于正在接受劳动教养的人员可否办理离婚登记的问题没有明文的规定,没有规定就是不禁止,所以劳动教养人员是可以申请离婚的。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