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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现役军人的离婚,法律上有哪些特殊规定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根据《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贯彻上述规定必须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一、现役军人具体指哪些军人?

现役军人是指参加我国武装力量即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正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复原、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都不属于现役军人的范围。本规定只适用于非军人一方要求与现役军人一方离婚的情形,现役军人与非军人一方离婚的,以及双方都是现役军人,一方要求与另一方离婚均不适用本规定,应按一般的离婚规定处理。

二、军人妻子怎样起诉离婚?根据上面的法条,可以看出,当军人犯有重大过错的时候,军人妻子可以不经过军人同意,而起诉离婚,那么什么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重大过错”具体是指哪些过错?

“重大过错”主要是指意下3种过错:

(1)重婚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三、与军人离婚去什么地方,去哪个地方离?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对军人离婚诉讼管辖作出了详细规定,将军人分为文职军人和非文职军人,并以此来区分军人离婚诉讼的地域管辖。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第四,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总的来说就是,军人离婚需经军人同意后方可离婚。双方都是军人的,先进行调解,取得相关证明后方可办离婚手续或进行离婚诉讼;只有一方为军人的,则视情况进行调解。如果您还有关于军人离婚问题的疑问,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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