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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协议离婚的实质条件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协议离婚的实质条件

一、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

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这一规定中未使用协议离婚一词,便却规定了协议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一般是指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离婚登记按地域管辖原则进行管辖。

二、协议离婚的实质条件

(一) 主体要件。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配偶。即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事实婚姻。

(二) 离婚合意要件。要求“双方自愿”即配偶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这种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因受对方或他人的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所作出的离婚的意思表示无效。

(三)其他要件。必须具备“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法定要件。“适当处理”是指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就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处理达成协议。其中,子女问题适当处理,包括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担监护责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子女的姓氏是否改变等。财产问题,包括共同财产合理的分割与处理,对共同债务的分担,对住房的分配,对生活困难方的经济帮助等内容。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双方都想要办理离婚手续,那么就可以到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如果能够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自己到相关部门进行办理。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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