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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维权知识问答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婚姻维权知识问答

(1)问:离婚可通过哪些途径进行?

答:离婚必须通过法定途径进行。法定途径有两个,一是登记离婚,二是诉讼离婚。

(2)问:婚姻法规定的“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哪些?

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精神,具体包括:(1)一方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4)一方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夫妻感情的;(7)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8)一方有好逸恶劳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9)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0)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12)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3)问:离婚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

答:离婚诉讼原告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提起。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

(4)问:离婚时债务如何清偿?

答: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7)问: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答:<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0)问: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应如何给付?年限有规定吗?

答: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和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子女的抚育费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应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要给付至子女独立生活止.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教育,或者丧失或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11)问:离婚需要多长时间?

答:如果是协议离婚的话,如果双方协商完毕,双方携带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往往在半小时内全部搞定。在起草协议时,如果聘请律师来起草相关协议,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话,只能通过诉讼途径离婚,现行法院的做法一般第一次起诉时都不会判决离婚,一般会在开庭后60天内做出不予离婚的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做出半年后再起诉离婚,第二次诉讼可能花费60天。

(16)问:夫妻双方分居满二年后是不是婚姻可以自动解除了?

答: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离婚是配偶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只能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或到法院诉讼离婚,此外没有其他途径。同时,民政部门和法院认定离婚的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这要从夫妻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有无和好可能等诸方面综合认定,是否分居只是其中的一个参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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