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赌博嫖娼等不法行为能否准许离婚
近年来,因夫妻一方沾染吸毒、赌博、酗酒、嫖娼等恶习而要求离婚的案件呈上升趋势,而女方作为原告的占大多数。这类案件因一方染上恶习,且屡教不改,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因此,《婚姻法》将其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条规定:“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属于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法院应准予离婚。应当注意的是,这里不包括一般情节轻微的赌博、嫖娼等行为,行为必须达到屡教不改的程度,形成恶习,影响恶劣的,才能准予离婚。或者虽然有上述恶习,但已改正的,也不能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而判决离婚的依据。
【案例】
【案情介绍】
汪某和章某是淮北市某矿的工人,从2002年起,汪某染上赌博恶习,开始只是小打小闹,输赢不过几十元。后来,随着赌瘾的增大,债主开始不断登门。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章某不惜将自己缴纳的保险退掉,连同家中的积蓄,帮妻子还上了万余元的赌债,妻子汪某也发誓一定戒赌。
2004年10月,章某外出疗养回来后,发现不断有人登门讨债。原来,他外出疗养期间,妻子汪某不仅赌瘾又犯了,还欠下了较大数额的赌债。妻子的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孩子的学习和正常生活,也伤透了章某的心。因此,章某一纸诉状将妻子告上了法庭,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章某撤回了诉状,并再一次帮妻子偿还了赌债。但是,汪某并没有珍惜,还是继续参赌。无奈之下,丈夫又一次将妻子告上了法庭。在庭审中,汪某哭求丈夫再原谅自己一次,并写出了书面戒赌保证,但丈夫终因伤心过度不愿和解。
【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应共同担负起抚养子女的责任,共同为家庭和睦和富足而努力。但被告嗜赌成性,不能珍惜丈夫的体谅和自己的幸福,给家人感情造成了较大的伤害。鉴于原告对被告完全丧失了希望,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儿子由章某抚养。
【案件评析】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条的相关规定,“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属于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经调解无效,法院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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