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的方式有哪些
一、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就是指夫妻双方以协商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根据婚姻法第31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之后,确认双方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经有适当处理的,应当办理离婚登记并发给离婚证。也就是说男女双方如果对离婚意向基本一致,同时对离婚及离婚相关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探视、离婚后的居住、户口处理等相关问题,经过协商能达到一致,就可以在双方都亲自参加的情况下,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相关离婚手续,而不需要到法院起诉。手续办完后,当即领到离婚证书,夫妻关系就结束了。具体程序是:
(一)申请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其中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是否属自愿离婚,是否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进行审查。
(三)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对于符合离婚条件的,则会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
二、诉讼离婚
如果夫妻双方对离婚或对孩子抚养、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任何一方都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与法律对双方是否应当离婚、孩子如何分抚养、财产如何分割做出认定,并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制作调解书,向双方送达后生效。调解不成的,则会进行判决。调解或判决离婚的,自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婚姻关系解除。由于判决离婚是在一方要求离婚的情况下进行的,这种方式不以当事人是否完全同意而定,带有强制性。因此,诉讼离婚中有两项特殊保护,分别是:
(一)诉讼离婚中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失的除外。这是对非军人一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以保护军人的利益,维护人民军队的稳定。
(二)诉讼离婚中对女方的特殊保护。
依据婚姻法第34条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请求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该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离婚的两种方式,如果您面临离婚问题,建议您提前咨询相关律师,了解离婚的程序,还有财产和子女抚养权的相关问题,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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