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不离”有没有必要上诉
法院判决“不离”有没有必要上诉
上诉较少改判。
基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由于一审判决不准离婚,法院就不能也不再处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若原告(诉求离婚方)上诉,二审法院要是判决离婚,就要对“财产和子女问题”进行“第一次”处理,而二审法院的判决又是终审判决,这就剥夺了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两部分内容的上诉权,也违背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两审终审制度。
因此,对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判决,二审法院即便认为应当判决离婚,一般也会进行调解或者发回重审,但更多的还是维持不准予离婚的一审判决。
二审仍可调解
基于以上分析,作为原告如果不服一审不准离婚的判决,就需要看二审有没有在法官主持、引导甚至施加一定压力下调解的可能,或者更进一步说,就是要看对方是否存在“同意离婚,只是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方面的条件没有达到预期目的”的情形。如果对方其实愿意离婚,只是对财产和子女问题不能达成一致,而其要求又明显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当事人可以考虑提出上诉。
笔者就代理过这样的案子,一审法院判决不离婚,但双方的争议其实是在财产问题上,二审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最终同意和解,顺利结束了婚姻关系。
相反,如果一审被告不是因为财产和子女问题的心理预期目标没有达到,而是认定夫妻感情还有和好可能,或者出于“给孩子一个交代”、“挽救一个完整的家”,“不能让孩子没有爸爸或妈妈”或者“给对方一个机会”之类的情感因素,此时上诉就应该慎重。当事人可以选择放弃上诉,转而在六个月后再行起诉。
实践中这样的情况是很多的,笔者曾代理一起离婚案件就是这样。
案件中女方虽然承认感情破裂,但称要给孩子将来有一个交代,坚持如果男方第二次起诉她还是不同意离婚。即便法院判决离婚,也表示离婚是男方主动追求的结果。
此案中因男方没有法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只能要求法院尽快判决,半年后再行起诉。
“中国式离婚”案件,调解总是贯穿于离婚过程的始终,在起诉到法院前后,男女双方一般经过各方人士(亲属、好友、人民调解员、法官)的调解,自己一般也做过协商,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最能够把握对方的真实想法,这也是判断是否上诉的重要依据。
半年后可再起诉
对于确实名存实亡的婚姻,一方可能急于离婚,但为了少走弯路,切不可对判决不准离婚判决上诉问题表现得不理智。
因为离婚纠纷只要未判离婚,六个月后可再次起诉,在司法实践中,一审判决不准离婚案件的上诉率是相当低的。
原因在于,二审的审理期限少则两三个月,多则半年甚至更长时间,如果二审维持原判,还要从二审判决送达之日起计算可以第二次起诉的半年时间,这样就会使上诉行为得不偿失,反倒不如耐心等待半年后再起诉,即便二审改判发回重审也是一样。
根据笔者处理离婚案件的经验,不管出于何种情况第一次起诉没能离婚,一审判决后事情依旧在发生变化,在等待第二次起诉的半年内,当事人之间应当继续保持协商。
实践中,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转而通过协议离婚的人也很多。
虽然第一次没有判决离婚,但随着时间的流逝,形势其实越来越对“不同意离婚的被告”不利,因为二次起诉只要没有特殊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多半都是会判决离婚的。
当然,从理论上讲,如果二审法院觉得夫妻感情破裂,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是错误的,二审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而判决离婚。
这样判决的前提是要对孩子抚养问题进行妥善安排,法院也会告知当事人就财产和子女问题另行起诉,这也不违反两审终审制度。
对在一审仅提出判决离婚诉讼请求,没有把财产和子女问题作为诉讼请求的个案情况,是否上诉也要考量一番。
如果决定上诉,在二审期间,要通过事实和法律、亮明自己的“真实目的在财产”和坚决离婚的态度,给对方施加压力。引导对方当事人和解,“和解有利双方”,利用法官组织调解等有利时机,必要时作出适当让步,促成和解,这一切都是您的策略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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