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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丈夫捏造虚假债务怎么办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事件经过】

2011年8月17日,李某向南昌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杨某向其分四次共借款380万元未还。为证明其主张,李某向法院举证了四份署名借款人为杨某的借条,借条中注明的借款用途是用于生意周转,定于2011年8月10日前还清,落款日期为2009年1月10日。李某表示,借款是其在家中以现金形式用编织袋装着直接交付给杨某的,借款时没有其他人在场,该借据是当天出具的。杨某亦向法院确认黄某所述的借款属实,对其提供的借据无异议。杨某还向法庭提供了大量协议、合同及会计账本等,用于证明其借款投资多个项目。

立案后,法院经审查却发现,杨某与其丈夫方某因感情不和,方某曾于2010年6月21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案后以裁定准予撤诉结案。但随后,方某又于2011年1月20日向法院另案提起离婚诉讼,该案正在审理当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对外所借的债务,原则上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只有在充分证据证实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这个双方“自愿”确认的借贷案件背后可能另有隐情。为防止通过内外勾结的恶意诉讼确认虚构债务合法,从而达到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不法目的,人民法院要求原告李某将债务人的配偶方某也列入被告,从而保证了赵某的抗辩权利。

法庭上,方某辩称扬某在离婚中独自占有夫妻全部财产、与他人编造出包括本案在内的1000多万元的虚假债务。对于这千万债务,他完全不知情家中也并无巨额开支,杨某不可能需要借这么多钱。同时,方某代理律师指出了借款的可疑之处:李某从未要求杨某提供有效的担保,杨某没有按期还过一分钱,在屡次违约的前提下李某居然何还继续借款给杨某,而且这些款项的来源、支付方式,除借据以外,并没有其他辅助证据予以证明。律师指出,这些所谓的借款是杨某与李某恶意串通而编造的企图损害其合法权益。

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对借据的形成时间与落款时间是否一致问题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法院批准了,后鉴定结果为:黄某提供的四张借据的形成时间与落款时间均不一致。

对于这一鉴定结果,杨某又出示了大量协议、合同及会计账本等,证明杨某以某电子贸易公司以及自己的名义发生大笔借贷,用于多个项目投资,投入资金1000多万元,发生借贷是合理的。李某亦改变了说辞,提出不是现金借款,而是杨某应支付给其的工程款项,杨某以借据形式对结算款予以确认,借据是事后补的。

【法律解读】

对此,法官认为借款是否真实、合法存在,应从借款的成立基础、被告的诉讼主张、证据是否充分等方面综合分析。法官又对杨某所主张的借款用途进行了严格的审查。李某称双方于对账后出具借据并已将对账凭证予以销毁,法官则认为,在结算款项如黄某主张的如此巨额时,却没有任何对账、结算的凭证,有悖于商业常识,黄某主张的借款成立基础难以确认。综上分析,李某与杨某主张的借款或欠款的真实性、合法性应不予确认,法院最终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很多飞来的债务,对于这些债务,另一方往往表示并不知情。如何判定这些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直都是司法实践中的焦点。在防止以夫妻假离婚分割财产等情形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应防止制造虚假债务骗取离婚另一方财产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如举债一方无法举证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在未有证据显示另一方知情的情况下,让另一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难免严重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也与现行法律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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