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误区多,满足什么条件才可以进行离婚诉讼
离婚诉讼中有哪些误区
在无法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诉讼离婚成为当事人离婚的唯一合法途径。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当事人对离婚诉讼的相关问题存在误解,进而使他或她不能更好地行使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误区一:谁先提出离婚谁吃亏
有的当事人认为先提出离婚对方会以不离婚为要挟,从而导致自己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尤其在财产分割时会吃亏。这种想法并无法律依据。诉讼中的主动与被动取决于证据的收集、法律的运用以及诉讼技巧和经验。这种误解常常导致双方都不愿主动提起离婚诉讼,长期处于冷战当中,很多感情已经破裂的婚姻处于植物人状态,对当事人双方有害,对社会安定不利。
误区二:有婚外情就能离婚
有婚外情并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按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离婚的法定条件。这里的同居是指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与婚外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证明有婚外情并不一定会判决离婚。有的婚姻当事人请一些所谓的私人侦探去调查对方的婚外情,往往事与愿违。
误区三:分居2年就能离婚,或认为只有分居2年才能离婚
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可以判决离婚。可见分居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引起的,如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引起的分居2年以上并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同时,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是离婚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未分居但具备其他法定条件的仍可以判决离婚。有的夫妻感情随已破裂,但误以为只有分居2年后才能离婚,因此等待2年后再起诉,对自己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误区四:产权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财产
有的婚姻当事人误以为房屋、车子等登记在谁的名下,在离婚时就会判给谁。事实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车子等无论是以那方的名义登记,如无特殊约定,都会作为共同财产处理。
误区五:离婚时要尽量转移财产
有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前或在离婚诉讼中,常常转移或隐匿共同财产:比如银行存款股票变更房屋登记等,以为转移了便万事大吉。实际上,往往会留下相关证据,还可能导致因恶意转移而少分财产。因此转移财产必须慎重,手段应当高-明。
误区六:主张青春损失赔偿
有的女性婚姻当事人认为,在离婚时男方应当给予一定的青春损失赔偿。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婚损害赔偿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判决过错方给予赔偿。
误区七:不同意离婚,法院就不会判决离婚
有的当事人误认为只要自己坚持不同意离婚,就不会判决离婚。事实上,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感情已经破裂,即使不同意离婚,法院也会判决离婚。
误区八:离婚后,孩子与己或他(她)无关
有的婚姻当事人误以为判决离婚后,小孩由另一方直接抚养,自己就没有任何权利义务了。实际上,离婚解除的是婚姻关系,子女与父母的关系无法解除,双方还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监护抚养赡养继承等,不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仍应当承担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
误区九:离婚后,发现对方离婚时隐瞒财产,就丧失了分割权利
有人认为,离婚后才发现对方隐瞒了共同财产未进行分割,就不能主张权利了。按照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离婚后发现还有共同财产未分割的,自发现之日起2年内可以起诉要求分割。
提起离婚的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对离婚诉讼的两点特别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到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错误的除外。根据相关的规定,现役军人提出离婚,须经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并出具证明。《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提起离婚诉讼的人必须符合一定的要件,不具备这些基本要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离婚的原被告本人要符合以下条件:
1、离婚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
2、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与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关系,即双方必须是合法配偶,其他关系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3、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4、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及副本各一份,起诉书中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育及相关的证据;
5、夫妻共有财产的清单(含房产、股票、债券等);
6、原告应呈交能证明其与被告的合法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7、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
如果原被告本人不能出庭或者认为需要请一个人代为参与诉讼,可以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但原被告必须是符合上述要求的主体,任何人不可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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