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一方,对方不同意户口迁出能否起诉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一方,对方不同意户口迁出能否起诉
一般不需要起诉。
首先,为人父母者要抛弃彼此之间的是非恩怨,减轻离婚本身就已经给子女造成的伤害,尽可能地从子女利益出发考虑问题,非直接抚养方积极配合直接抚养方到公安机关进行子女的户口迁移,给孩子将来的生活学习和发展提供便利。
第二,作为直接抚养方,为了防范将来户口迁移中可能遇到的麻烦,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在办理完毕离婚协议手续的一段时间内,将子女户口迁至直接抚养方,另一方应积极配合。因一方不配合而导致子女迁户不成的,应支付由此造成的不便补偿XX万元。这样,在另一方不履行协议时,直接抚养方起诉请求法院执行就有了法律依据。
第三、虽然说一般情况下,户口管理机关需要父母双方一致同意后方可办理迁户手续。但如果一方拒不配合办理,另一方可持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到自己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联系办理迁至事宜,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会予以办理。
【相关法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商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转发陕西省西安市<关于办理离婚、房产案件中有关户粮分立、迁转和房产变动问题的联合通知>的通知》(法(民)发[1985]5号)精神,为保障公民依法使用居民户口簿的权利,对于立为一户的家庭,其户主或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以至该家庭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且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说服无效的,公安派出所可凭该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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