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诉讼第三人
行政第三人与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有联系和区别的,行政第三人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是行政诉讼第三人,但是,二者绝对不是同一概念。
与行政诉讼证人概念的区别
行政诉讼第三人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但是他并不同于证人,其区别在于:
(1)参加诉讼的目的不同。证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履行自己的作证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证人没有自身的利益;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不仅仅为了查清案件事实,行政诉讼第三人有自己的利益。
(2)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由自己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通知参加诉讼,也可以由当事人申请法院裁定允许其参加诉讼;证人则只能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3)诉讼地位不同。行政诉讼第三人有当事人的权利,第三人有权发言、辩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人民法院可以对第三人直接作出判决。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第三人也有权提出上诉;证人没有当事人的权利,只需如实回答所知案情。
(4)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关系不同。行政诉讼第三人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案件的处理结果会对他产生影响;证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管被证明的当事人胜诉还是败诉,均都无须承担实体意义上的法律责任。
注释:
[1]应松年:《行政诉讼法学》,中国**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修订本,第130页。
[2]许*德、皮*协:《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综述》,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673页。
[3]林*红:《行政诉讼法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8页。
[4]蔡*媛:《论行政诉讼之诉讼参加制度》,www.ntpu.edu.tw。
[5]程*璋:《浅谈行政诉讼第三人》,《地方政府管理》1998年第4期。
[6]林*红:《行政诉讼法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0页。
[7][德]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09页。
[8][日]盐*宏:《行政法》,杨*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83—84页。行政第三人与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上的一对概念,是实体法上的概念,而行政诉讼第三人是行政诉讼法上的概念,是程序法上的概念。实体法上的第三人在进入诉讼程序后可能因为一
[9]翁*生:《行政法》,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670页。
[10]邢*飞:《论行政相对人》,《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7年,春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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