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当事人适格
换句话说,在本质上,直接利害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的尖锐冲突,是一种法律上的利益关系。通常情况下,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但可以作为原告的委托人帮助其处理与案件有关的事务。诉讼的结果直接受当事人合格与否的影响。在法庭上,我们有时会遇到被告反驳原告称“你不能告我”,或者“你没有实体权利,你不能当原告”。这时,法院就要审查当事人主体资格并作出判断,这即为当事人诉讼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即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可以作为本案当事人。因此,法院是不予受理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而提出的诉讼的。即便是法院受理了此类案件,也会被驳回起诉。
“当事人适格”是指当事人在某一特定的案件中有资格成为原告或被告,在法院提起诉讼或应诉,并由此受人民法院所做判决的约束。而诉讼实施权,即为适格当事人就具体的案件作为原告或者被告进行诉讼的权能。如何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通常来讲,应以当事人是否是此类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就是说以本案诉讼标的主体为标准。以这一标准为基础,只要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提起以这一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为诉讼标的诉讼,通常作为当事人就是适格的。符合上述条件,成为适格的当事人,法院的裁判才具有实际意义。
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虽然不是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也可以是适格的当事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身的意思,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权利有合法的管理权,如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二是消极的确认之诉中,原告对该诉讼标的一旦确认利益,即可成为适格的当事人;三是对于死者的人格保护,死亡公民的名誉权由继承人行使;胎儿的继承权受到他人侵犯,胎儿的母亲可以作为适格的当事人提起诉讼。在这些情况下,一方可能未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但也会成为案件的适格当事人。
由此可见,确定原告资格对于自助案件是非常重要的。在提起诉讼之前,一定要首先确认原告的资格,以使法院可以受理案件并做出有意义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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