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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家庭的赡养纠纷如何处理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再婚家庭的赡养纠纷如何处理

事实经过:韩某某已经近70岁,但是自己的子女对韩某某现都不愿意承担赡养义务。韩某某属于再婚,与前妻生育有三个子女(两子一女)分别是李某某、刘某某、张某某,与后妻生育有一女市陈某某。在韩某某没有收入来源、也没有劳动能力的话,一直是有陈某某赡养着韩某某。但是随着陈某某也是有家庭、买房子有贷款,家中已经有两位老人岁其生活,实在是没有太多的能力再负担韩某某的生活了。

故有陈某某出资以韩某某的名义起诉包括自己在内的四个子女要求尽赡养义务,就找到本律师要求为韩某某提供法律帮助。本案当时本律师就接下了,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律规定应尽的义务,子女不能以父母没有对其尽抚养义务而不对父母近赡养义务,子女赡养父母不能以其他的任何理由及附加条件为借口而不尽赡养义务,因为这是法律的强制性法规定。

开庭后,对方的代理人说了好多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意见。对于对方的反驳本律师就是支持自己代理意见,并且对于自己的代理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而对方律师的代理意见是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的。法官听取了双方的代理意见之后,就让我方先出去,要跟对方三个子女做思想工作,结果张某某作为长子愿意韩某某跟着其共同生活,并且不向另外的几个子女要求任何的费用,陈某某觉得这样心里太过意不去,所以就提出另外的几个子女每人每个月向韩某某支付赡养费100元。以后韩某某又病的话,医疗费用由死子女平均承担的。结果本案以调解结案的。

二、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

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供养老年人,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应当与其家庭成员的平均基本生活水平相当。

对无经济收入或者收入低微的单独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按月给付赡养费。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老年人也可以要求赡养人作出书面赡养保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赡养保证的履行。

赡养人应当在生活上照料老年人,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应当承担护理的责任。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赡养人亲自履行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义务有困难的,可以请人代为履行,并支付所需费用。

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给老年人以精神上的慰藉,营造和睦友爱的家庭氛围。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如赡养人在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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