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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有没有青春损失费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应在双方完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有些女性婚姻当事人认为,在较短的时间内结婚,又在较短的时间内离婚,觉得自己作为女性是“亏”了,因此在离婚时要求男方应当给予一定的青春损失赔偿,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按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损害赔偿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判决过错方给予赔偿。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会判承担青春损失费。

离婚女方可以要求青春损失费赔偿吗

如果因为男方有过程,就可以请求赔偿,没有,就不可以,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此,对方有过错,可以申请赔偿,至于赔偿多少,要看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有多少而定。

离婚时一方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法院是否支持?从法律的角度看,离婚青春损失费是没有被直接认可和支持的。青春损失费是一个民间发展而来的词,是离婚的人因为自己心灵受到创伤,认为自己在婚姻中处于劣势地位并且付出比对方多,希望在离婚的时候获得经济上的补偿。

然而,离婚青春损失费这个词在现实生活中被老百姓广泛地使用,司法实务也难以避免对这个问题的纷争。从法律条文的解释适用上看,与离婚青春损失费比较贴切的是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您咨询的情况比较复杂,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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