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精神病患者案件如何审理
一、离婚案件中精神病患者的主要表现形式:
1、精神发育迟滞。以前称为精神发育不全,其个体在发育阶段(通常指在18周岁以前),由先天的或后天的,生物学方面和社会的、心理方面的不利因素,使精神发育受到阻碍或停滞,造成智力明显不足及社会适应困难。表现为智力低下。重度患者语言发育水平低,有的几乎不会说话,理解困难、表达也有限,甚至有的生活能力极低,大多数患者生活依赖他人来照顾。
案例一,吴某自幼因疾病导致精神发育不全,成年后生活不能自理,不能准确表达自己的意思。吴某的母亲与语言听力有障碍的孙某的家人达成婚姻契约,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孙某发现吴某生活不能自理,给原本生活不便的自己带来更大的麻烦,于是向法院以吴某的母亲有欺骗行为提起。
2、酒依赖和酒精中毒性精神障碍。该类病人表现为对酒有依赖性,对酒的耐受能力明显增加,有长期饮酒史,经常在清晨饮酒或随身带酒频繁饮用。停饮或减少饮酒时即引起精神和躯体不适反应。
案例二、柯某自青年起常年饮酒,导致精神障碍,结婚多年的配偶喻某因不堪柯某的打闹,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中柯某表现为有一定的辩别是非的能力,但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3、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脑血管病是指由于脑血管畸形、高血压或动脉硬化等原因引起的脑器官性疾病。急性脑血管病时可产生急性精神障碍。而脑动脉硬化以及缓慢多次发生的脑梗塞则属于慢性脑血管病,可导致人格障碍、智能障碍、偶尔可发生意识障碍。该类病多发于50周岁以上。脑动脉硬化性精神障碍表现为头昏、记忆力减退;血管性痴呆表现为痴呆。
案例三、70高龄的程某与50多岁的王某在三年前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程某因脑梗塞而导致痴呆,日常生活不能自理。程某的子女以被告王某未尽到照顾责任,而以诉讼代理人提起离婚诉讼。
4、精神分裂症。该病是精神病患者中患病最高的一种。临床表现复杂多样,可以分为带有特征性的症状和其他常见症状,前者主要特征是“精神分裂”,即精神活动脱离现实,与周围环境不协调,以及思维、情感、意志活动之间不配合;后者有时也表现为“精神分裂”的一定特征,有幻觉、感知综合障碍、妄想和紧张综合症。多数患者虽经治疗病情缓解,但有复发倾向。
案例四,原告吴某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后好转,与自由恋爱的被告查某结婚后初期感情较好,近年来怀疑被告有外遇使双方产生矛盾。在被告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半年后,原告主动提起离婚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的思维表现和她的身份和文化程度不相符,脱离现实生活,对法律的公正性理解以自己的判断为标准。
5、情感性精神障碍。该类案件当事人临床表现为单相的躁狂或忧郁发作,平时精神处于高度的亢奋状态,在缓解期中精神活动正常,预后一般良好。此类病首次发病多在青状年时期。
案例五,原告李某婚前患有该类精神病,后经治疗有所好转。与被告刘某结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01年李某起诉离婚,随着案件的进一步审理,李某承受不了压力,病情复发,该病人发病时先表现为抑郁,后表现为躁狂,容易与人发生冲突,破坏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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