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如何申请听证
一、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如何申请听证
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提交听证书面申请来依法申请听证,具体如下: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23条规定,听证的书面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
(二)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
(三)申请听证的依据、理由。
第24条规定,听证机构收到听证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告知当事人补正。实践中存在的反复要求补正,一次只告知一项不齐备事项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
而如果国土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同意举行听证的,后面的步骤,被征收人只需按照国土部门下发的《听证通知书》即有关告知要求即可。
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要求,征地拆迁过程中进行听证的,应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二、在拆迁过程中,什么情况下拆迁户可以提起听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三条规定:对于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等事项以及在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出现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如果这些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相关部门要根据需要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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