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不和可以起诉离婚吗
感情不和可以起诉离婚吗
可以。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关于诉讼离婚的法定理由有: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没有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实际上已名存实亡,是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志之一。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已连续两年以上与家庭断绝通讯联系,下落不明满两年的,被法院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如果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才会判决准予离婚。
法院受理的时间是收到起诉材料七天内决定是否受理.,应该是三周四周左右安排开庭一方不同意离婚,如果没有其他法律规定情形,那么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有可能驳回离婚请求,只能六个月后再次起诉。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是指夫妻因分居而提出的法定的离婚理由,这条法定的离婚理由由两个必备要件组成,缺一不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夫妻分居有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如夫妻俩分别在两个城市工作,没有同居的条件,这种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即使夫妻分居时间满两年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提出离婚理由。第二种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如婚姻基硇不牢固,婚后没有培养起夫妻感情而分居满两年的,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离婚的理由。“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两年”时间计算,从离婚双方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提出离婚诉讼(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的当天止连续满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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